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示
价格(税费)项目 |
计价(税费)单位 |
价格(税费) 标准 |
价格(税费)依据 (批准单位及文号) |
备注 |
居民生活用水 (第一级) |
立方米 |
2.30元 |
黔价格[2013]334号 |
第一级:按户计算21m³/户·月及以下,按人计算7m³/人·月及以下;第二级:按户计算21m³—27 m³/户·月(含27m³),按人计算7m³—9 m³/人·月(含9m³);第三级:按户计算27 m³/户·月以上,按人计算9 m³/人·月以上 |
居民生活用水 (第二级) |
立方米 |
3.45元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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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生活用水 (第三级) |
立方米 |
4.60元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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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居民生活用水 |
立方米 |
3.70元 |
同上 |
超定额50%以下(含50%)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0%计收;超定额50%—100%(含100%)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200%计收;超定额100%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00%计收。 |
特种用水 |
立方米 |
11.00元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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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、“一户一表”低保户家庭月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以内的,按1.50元/m3计收水费。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,按调整后的第二级水量水价和第三级水量水价执行。2、以上水价从2014年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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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处理费:居民生活用水 |
立方米 |
0.65元 |
黔价格〔2009〕6号 毕地价管〔2008〕16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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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处理费:非居民生活用水、特种用水 |
立方米 |
0.70元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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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处理费:城市低保户 |
立方米 |
0.35元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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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污水处理费2009年3月起执行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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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垃圾处理费按毕市价字(2004)41号文件征收,根据黔价费(2009)16号文件随水费统一征收。 |